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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中,“固定價格采購”能否抵制低價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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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18-12-07 10:35【

近段時間,“低價中標”話題成為政府采購業(yè)界討論最熱烈的話題之一,政協(xié)委員、人大代表、新聞媒體以及政府采購業(yè)界同行,從各個角度各個層面分析低價中標的危害,“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被描繪成低價中標引起不良后果的寫照,雖有夸大之嫌,但也確實從側面反映出低價中標給政府采購活動各方帶來了不利影響,如何避免低價中標(尤其是惡意低價中標)成為政策制定者研究的課題。筆者認為,合理采用固定價格采購方法是有效解決低價中標的良策之一。

政府采購

所謂固定價格采購,是指在招標文件中提前設定固定的投標價格(或直接將項目預算值設定為投標價),投標人不需投標報價,評標辦法也不將價格列為評審因素。評標委員會只對報價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技術、質量、服務等進行綜合評定打分,并根據綜合得分情況推薦或直接確定中標人。

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固定價格采購已有規(guī)定,只是沒有從正面明晰出來,如2004年9月11日施行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統(tǒng)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2017年7月11日新修訂并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固定價格采購,因價格已事先考察論證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供應商不需報價,無論誰中標都以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價格簽訂合同,所以,能有效規(guī)避低價中標,更能有效防范惡意低價中標。實際采購中很少使用,原因有三:

一是政策導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立法目標之一,《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明確規(guī)定,“價格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的重要因素,是評價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的關鍵性指標之一”,并將“低價優(yōu)先,價廉物美”作為采購評審的基本原則。在這種政策背景下,以節(jié)約財政資金為導向的“政府采購節(jié)支率”被確定為政府采購的重要考核指標,固定價格采購無法體現(xiàn)節(jié)支率,導致無法使用該方法。

二是認識模糊。無論是“執(zhí)行統(tǒng)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還是“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相關法律法規(guī)均未對其作出明確的定義或解釋,即沒有將固定價格采購方法明確出來,導致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對相關規(guī)定認識模糊,無法對固定價格采購項目進行把握。

三是不敢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目的是為了規(guī)避低價中標,事先確定的價格往往要比價格競爭方法采購的價格要高。基于節(jié)約財政資金、促進廉政建設這一政策背景,一些采購人雖然認識到采用固定價格方法采購效果好,但因無相關案例可循,也擔心采購結果價高受到非議,或被扣上“奢侈采購”的帽子,也就不敢輕易采用。

近幾年,政府采購已經開始從注重采購程序向注重采購結果轉變,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是當前的主旋律。在這種形勢和背景下,作為享有政府采購主體權利的采購人,應消除顧慮,合理使用固定價格采購方法,努力實現(xiàn)物有所值和優(yōu)質服務這一目標。

根據87號令關于“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的規(guī)定,對于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定價標準的項目,因價格由政府制定,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可依據相關政府定價文件直接采購并付費,一般不需要走政府采購程序。并且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簡政放權的有效推進,國家統(tǒng)一定價的范圍逐步縮小,這類項目也越來越小。

對于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應用范圍相對寬廣,特別是對于一些服務內容抽象、服務質量難以掌控、勞務人員密集型服務項目,極易出現(xiàn)低價競爭現(xiàn)象,適合固定價格采購。以公益場所保潔、物業(yè)管理、綠地養(yǎng)護服務項目為例進行分析:該類項目屬于勞動密集程度高、技術含量相對低、競爭性很強的服務項目,如采用價格競爭的方法采購,即使將價格分設定為最低的10分,由于競爭激烈,在報價之外的其他評審分值較為接近情況下,價格仍然是競爭的主要因素,各投標供應商會想方設法壓低投標報價以爭取價格取勝。于是,經常會出現(xiàn)將費用占比最高的人員工資降低到國家最低工資標準(否則違反法律規(guī)定),其他配套裝備及管理等費用也是能低則低。評標委員會即使啟動報價異常澄清程序,各投標供應商也能說出其合理性。低價中標后,迫于成本壓力,供應商往往通過雇用老弱人員、管理人員身兼數(shù)職、減少人員數(shù)量等方式壓減費用支出,從而影響服務質量,也給合同履行監(jiān)管帶來很大壓力,易引發(fā)社會矛盾。因此,此類項目適合采用固定價格方法采購:通過確定合理的招標價格,細化服務標準和人員結構,強化不誠信履約懲戒性條款,將優(yōu)秀的服務隊伍選拔出來,在有效資金保障下,保質保量做好公益性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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