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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采購參與主體行為信息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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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財政廳文件

魯財采〔2021〕17號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政府采購參與主體行為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逐步構建政府采購信用管理機制,充分發(fā)揮“以公開促監(jiān)管”的機制約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采購參與主體行為信息公開辦法》?,F(xiàn)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zhí)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1年8月5日

山東省政府采購參與主體行為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逐步構建政府采購信用管理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以下統(tǒng)稱“參與主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為信息公開,是指對參與主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相關行為進行記錄、匯總、公開,是對其參與政府采購情況表現(xiàn)的綜合反映。

第四條  行為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guī)、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行為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依托政府采購信息化系統(tǒng)進行信息記錄、匯總和公開。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統(tǒng)一制定行為信息公開指標體系(見附件1—4),并根據(jù)財政部相關管理規(guī)定及實際工作需要動態(tài)調整。

第七條  行為信息公開過程中,應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公開內容及方式

第八條  本辦法對參與主體的行為信息公開內容,主要指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jiān)管職能過程中產(chǎn)生或獲取的信息。

第九條  行為信息公開指標體系將嵌入政府采購信息化系統(tǒng),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jù)投訴、舉報、審計或巡視檢查等法定處理結果,在政府采購信息化系統(tǒng)內予以記錄,并根據(jù)變動情況實時調整。

第十條  行為信息公開采用情形累加形式,記錄各參與主體的相應行為。公開信息不計成績,不分等級。

第十一條  行為信息公開實行“統(tǒng)一部署、分級管理”,由省財政廳匯總各級財政部門的記錄信息,形成參與主體的行為信息公開總體情況。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轄區(qū)內政府采購各參與主體的行為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章  行為公開信息應用

第十二條 “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wǎng)”建立“行為信息公開”專區(qū),及時公開各參與主體的行為信息。

第十三條 各參與主體行為信息公開時效期將根據(jù)具體指標作動態(tài)調整。

第十四條 鼓勵采購人在制定采購需求、書面推薦供應商、選擇確定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時,主動查詢、參考行為公開信息。

第十五條 對公開時效期內未出現(xiàn)過違法違規(guī)記錄的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給予降低保證金繳納比例、提高資金支付比例等優(yōu)惠措施。

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活動中,不得以行為公開信息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審因素或中標、成交條件,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七條 各參與主體對行為公開信息有異議的,應當持有效證明材料向作出信息記錄的財政部門申請核實,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確實存在錯誤的,相關財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四章  監(jiān)督責任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任意擴大行為公開信息使用范圍,限制相關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在行為信息公開過程中,虛構、篡改、違規(guī)刪除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信息化系統(tǒng)開發(fā)和運維機構,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篡改、刪除相關信息,不得泄露未公開的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解釋說明。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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