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引用解析工程造價鑒定注意事項
摘要:為適應新形勢對工程造價鑒定提出的更高要求,文章結合一則造價訴訟案例的全過程追蹤資料,從法院判決書的引用角度對其鑒定意見書乃至整個鑒定過程進行了認真剖析總結并提出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以期交流學習和借鑒。
近年來,伴隨著《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和《司法解釋(二)》的相繼實施,一方面體現(xiàn)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對委托人認定案情有極大的影響,甚至在現(xiàn)實中可能出現(xiàn)“以鑒代審”的情況,另一方面,工程造價鑒定機構也應清楚地看到,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實踐中對造價司法鑒定進行管控已成為一種趨勢。為此,筆者結合一則造價糾紛訴訟案例進行剖析總結并提出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案例背景
某招投標項目發(fā)承包雙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時發(fā)生了合同糾紛,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訴訟后委托某鑒定機構對其造價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在洽談鑒定業(yè)務時,因原被告雙方均口頭表示該工程造價中安裝工程量已達成一致,同意鑒定費給予相應優(yōu)惠;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經庭審質證,之后出具的《反饋意見的答復》也經當事人質證,省高院將該《鑒定意見書》及《反饋意見的答復》作為認定案涉工程造價的基本依據進行了判決;雙方不服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最后最高院作出了終審判決。
2、爭議焦點
2.1一審階段爭議焦點
①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材料價差按照施工期間同期《××工程造價信息》中發(fā)布信息價的平均價進行材料價格調整;原告理解為鋼材的價格應按主體結構施工期間平均價計算,被告理解為鋼材的價格應按開工至竣工期間平均價計算。按主體結構施工期間平均價計算鋼材價格是49309496.33元,若按開工至竣工期間平均價計算鋼材價格是39234507.29元,相差10074989.04元;對于帶E鋼筋計取區(qū)間亦遵循上述標準,按主體結構施工期間平均價計算鋼材帶E抗震費是549988.92元,若按開工至竣工期間平均價計算鋼材帶E抗震費1851694.70元,相差1301705.78元。②建設單位以《工程聯(lián)系單》方式簽章確認全部鋼筋價格再上浮4%,沒有補充協(xié)議支撐是否有效;③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涉案工程結算執(zhí)行2000年《全國統(tǒng)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安徽省綜合估價表》、2000年《全國統(tǒng)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安徽省估價表》及配套的費用定額,本工程樁基施工方式采用靜力壓送管樁,因2000年綜合定額缺項,可否按2000年定額解釋參照執(zhí)行1998年單位估價表靜力壓樁項目;④本鑒定工程尚有部分簽證內容雖由現(xiàn)場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已完成,但簽證內容只有工作事項或其合理性被建設單位質疑,為此,建設單位不同意進入鑒定造價;⑤涉案工程采用全鋼管腳手架,雖然安徽省造價總站認為全鋼管腳手架可以調價,具體綜合腳手架如何調價應從其當?shù)匾?guī)定,本案工程屬地沒有出具相關調價文件,本次鑒定可否參照相鄰地市補充定額標準計算。
2.2二審階段爭議焦點
①建設單位認為本案鑒定方法、程序錯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②建設單位認為確定性結果中水電安裝工程部分有虛增的工程量,應予以調減;③施工單位認為鋼材的價格應按主體結構施工期間平均價計算;④施工單位認為有瑕疵簽證、鋼材價格上調4%以及腳手架調價應予以認可。
3、分析與總結
鑒定人應注意避免自行確認合同或造價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或造價條款是否有效及效力高低應由法官進行裁量,并不屬于鑒定人可以自行確認的范疇,即不屬于專業(yè)問題,本案中多處都是按照這一要求進行鑒定的,如工作聯(lián)系單明確鋼筋價格上浮4%能否作為計價依據。
3.1鑒定人應充分重視司法實踐的法官自由裁量處理
由于造價事項鑒定意見對于法官認定案情有極大的影響,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中關于司法權與鑒定權的規(guī)定,即法律問題歸屬委托人,專業(yè)問題歸屬鑒定人。只有如此才能杜絕現(xiàn)實中可能出現(xiàn)的“以鑒代審”的現(xiàn)象。本案中鑒定人根據《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關于確定性、推斷性、選擇性意見的概念,即“當鑒定項目合同約定矛盾或鑒定事項部分內容證據矛盾,委托人暫不明確要求鑒定人分別鑒定的,可分別按照不同的合同約定或證據作出選擇性意見,由委托人判斷使用”,針對“施工工期”有著兩種不同理解,本案例鑒定意見書中給出了兩種選擇性結果供法官判決就是一例鑒定人自覺遵守造價司法鑒定自我管控、重視司法實踐的法官自由裁量處理的體現(xiàn)。
3.2鑒定人應注意“讓利”和“正常變更”的區(qū)別
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四種黑白合同內容,其中“讓利”一項內容僅為一個詞,則可能與履約過程中“正常變更”發(fā)生混淆。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并不是涉及承包范圍、建設工期、合同價款等內容的變更就必然構成對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背離,形成讓利。如本案中鋼筋價格異常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就屬于合同的變更,不能認定為實質性內容的背離。
3.3涉及工程造價的鑒定意見同樣須經質證認定后方能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鑒定人將當事人有爭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就該部分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認為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案鑒定意見在一審中也經過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審查核實過之后,再經過當事人質證之后出具,所以最高院認為其能作為認定案件工程造價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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