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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山東全省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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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19-07-05 08:59【

日前,山東省財政廳就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有關事項向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省直各部門、單位等下發(fā)通知。具體內(nèi)容如下:

采購代理機構

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減輕企業(yè)負擔,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推動我省經(jīng)濟高質量發(fā)展,現(xiàn)就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取消投標保證金。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向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對于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guī)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規(guī)定收取投標保證金。

二、關于優(yōu)化履約保證金。采購代理機構代理山東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根據(jù)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拒收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對于后付費項目,原則上不再收取履約保證金。

三、關于退還已收取的保證金。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對于歷年來留存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和采購文件合同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或者因供應商注銷等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并于2019年10月底前按項目采購人預算級次上繳國庫。對此類投標保證金,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上繳;社會代理機構組織或采購人自行組織的項目,由采購人上繳;對此類履約保證金,由采購人上繳本級國庫。

四、關于約束供應商行為。供應商應當全面、真實、有效地履行采購合同約定,采購人應當按照全面完整、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驗收。對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按照采購文件約定向供應商主張賠償責任,供應商的失信行為將被納入誠信記錄。

五、關于加強監(jiān)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相關規(guī)定的政策宣講和落實督導,對違規(guī)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時退還保證金等行為將按規(guī)定嚴肅查處。

山東省財政廳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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